【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4.26 02:54 pm





 




後天是國際工殤日,為減少勞工職災,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趕工出爐,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由目前「指定制」擴大為「一體適用」,將所有工作者納入職安法保障對象,納入保障人數增加近400萬人,包括夜店、民宿、老師等行業都納入適用,必須接受勞安檢查;另雇主若未提供勞工安全設施致發生重大職災,除了有刑法「業務過失」責任外,並新增公布事業及負責人名單。


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勞委會表示,修法後新增適用職安法對象從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其中包括各行業受僱勞工約286萬人 (含加勞保及未加勞保者);「自營作業者」 (即在職業工會加保者)133 萬人;私立學校老師、教職員等33萬人;志工10萬人及學員 (即在職場學習未領薪水者)7 萬多人,由於其中有重複計算,因此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不當職災 公布雇主事業名稱


勞安法本次修正重點,除將現行僅適用「受僱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外,並增訂機械、設備及有害化學品的源頭安全管制機制,以及勞工健康檢查結果通報與分級健康管理等制度,完備職業病預防體系;此外,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規情節嚴重者,亦明定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民國63年實施的「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採「指定制」,勞委會逐年將高風險行業的受僱勞工納入適用,至今適用行業人數約670萬人。此次修法改採「一體適用、例外排除」,將所有工作者納入職安法適用對象,未來除了公務員外,幾乎所有就業者都適用。


勞委會表示,各行各業納入職安法最大差別除了勞工單位可以進行安全檢查外,也在於雇主必須負起提供「環境安全」責任,包括安全防護工具、通道、照明、勞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例如以往夜店、電影院屬於休閒服務業,未納入安衛法,但是夜店有瓦斯或表演器材可能危及員工安全,未來納入後,雇主就得注意各種可能危險狀況。如果因此而造成職災,雇主還可能吃上刑法業務過失官司。


勞委會強調,勞工團體多年來一直訴求希望擴大安衛法適用對象,加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在保障勞工職場安全與健康已經成為社會高度共識下,勞委會也決定將所有工作者納入適用對象。



【2011/04/2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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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4-27

  •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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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4-27

  • 中國時報

  • 【游婉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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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2011.03.24 03:02 am





     




    台塑集團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嘉義地院判決給付鍾姓員工退休金併計17萬多元夜點費,上訴主張夜點費不算工資;法院認為,夜點費是資方對特殊工作條件,固定常態工作勞工的現金給付,具經常與對價性,應屬工資,昨天判台灣必成敗訴。


    鍾姓員工原在南亞上班,後調台灣必成,從64年到99年退休,年資35年,他不滿公司未將他退休前6個月每月支領的夜點費計入退休金,提告公司應補差額17萬3799元,簡易庭勝訴,公司上訴。


    台灣必成主張,夜點費是南亞公司以前提供便當演變,65年以前供應消夜便當,後改發夜點費,每小時45元,未輪值上工不發,不具勞務對價,屬恩惠、勉勵福利;日夜輪班是法定工作型態;若列入工資,將重新檢討薪資制度,不利在職人員。


    法官認為,鍾姓員工每月領夜點費,中班下午4點到凌晨零點,夜班凌晨零點到上午8點,夜點費屬經常性給與,被上訴人夜間工作常態,資方每月固定給付,又上夜班不利勞工生活健康,公司對上夜班勞工給較日班勞工較高工資合理。



    【2011/03/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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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18

  • 工商時報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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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3-11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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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1.03.10 02:51 am





     




    國民黨中常會昨天邀請台大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麗容專題報告。對於性別議題,王麗容建議育嬰津貼從現行「一律給六成」,改為依照薪資高低決定成數的「階梯式育嬰留職津貼」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當場表示贊成,並表示現行育嬰假政策,不論先生或太太申請,都可領取六成薪資津貼,但其實「如果高薪,不必拿很高;反倒要鼓勵低薪夫妻,可拿到七成甚至更高成數」,「這是一個比較公平的作法」。


    馬總統隨即指示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將這個建議帶回去研究」,由勞委會研究調整的可行性。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育嬰留職津貼從前年五一勞動節上路至今年一月底,共核付六萬三千九百多人,總金額逾五十億,但因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核發金額是由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也就是說,薪水超過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的申請者,既使月薪高達十萬,育嬰留職津貼最高也只有兩萬六千餘元。


    王如玄指出,目前請領育嬰津貼者,以薪資在四萬三千元以下者居多,「看得出來民眾對育嬰津貼的需求,讓婦女在家庭和照顧小孩上有一定幫助」,但仍需評估就業保險財務負擔,盼施行一段時間後再調整。


    勞委會勞保處補充,階梯式育嬰津貼和現行社會保險不一致,社會保險的概念是「繳費多、領得多;繳得少、領得少」,若育嬰津貼採「高薪拿低,低薪拿高」,恐影響公平性,勞委會將進一步研議。


    就保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齊頭式,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2011/03/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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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3.10 03:07 am





     




    責任制遭濫用導致超時工作,勞工甚至過勞死,勞委會提出對業者課以刑責。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昨(9)日表示,雇主與員工過勞死的因果關係難明,可能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則,建議強化事前預防勞動檢查工作,嚴格執行勞基法規範。


    辛炳隆表示,台灣的薪資是月薪概念,沒有工時概念,台灣早期工作就是「責任制」,要求把事情做到好,這與勞基法認定的責任制,兩者截然不同。


    他進一步指出,業者認為法令沒禁止的,例如秘書、總機也都是責任制,但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是必須要向主管機關報准。


    對於「責任制」,從法令來看,或是實務上來看,形成不同見解。辛炳隆說,談責任制問題,並不只是保障勞動權益,規定要給加班費,現在業者所持的責任制,已變成長工時,甚至是過勞致死,業者應遵守法令規定,尊重勞委會解釋。


    辛炳隆認為,嚴格執行法令將產生問題,尤其目前國內勞動檢查人力非常不足,而勞動檢查是落實法令的先決條件,要不得多編人力,不然就得委外,且過去檢查多以工安事故為主,較少執行勞動條件。


    對於勞委會研擬採取刑責的做法,辛炳隆認為須再好好研議,雇主和過勞死員工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歸屬並不明確,又不是惡性解雇員工,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則。


    他認為或許可透過民事求償方式,透過法官認知判以高額賠償,對企業或許才有嚇阻作用。



    【2011/03/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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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過勞死 雇主恐刑責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楊毅/台北報導】


    2011.03.10 05:16 am





     




     















    針對勞工過勞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拋出研擬對雇主課刑事責任的議題。
    記者黃義書/攝影

    過勞死案件頻傳,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9)日表示,將雙管齊下,先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擬提高行政罰鍰、公布違法廠商名單。另將研擬對業者課刑事責任,處罰雇主外,也可追究指派員工超時工作過勞的主管。

    王如玄昨天出席立法院社福與衛環委員會,她表示,國內近來頻發生過勞死案件,台灣不少企業目前連現行法令都違反,勞檢時發現違法比重有兩成;勞保給付過勞死案件數,96年至99年共有57件。勞工團體要求比照日、韓,對要求勞工長期超時加班的業者課以刑責。


    王如如表示,勞基法已針對違法業者,處新台幣6,000元到6萬元罰鍰,但近期超時加班導致過勞死案件不斷發生,顯示對廠商沒有嚇阻效果,決定提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罰鍰提高最高到20萬元,以及增列公布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預計3月底送至行政院。


    勞委會也評估祭出刑事制裁,研擬在現行勞基法中,針對員工超時加班嚴重到過勞死的違法業者,加以刑事責任。王如玄認為,因為情節嚴重,可考慮對雇主課以刑責,這部分涉及刑法或是另以特別法處理,勞委會正蒐集各國做法。


    勞委會官員指出,對業者課以刑責,可能修正勞基法,將刑責直接法制化。要處罰誰,現行勞基法已有「雙罰」制度,可同時處罰法人代表人和執行業務的行為人,換句話說,除了雇主本身,也可追究指派員工超時工作過勞的主管。


    不過,王如玄表示,超時工作採「行政罰」,可立即對雇主罰款,達到立即處罰效果,如果採「刑事罰」,則須三審定讞才能制裁,時間一拖可能好幾年,不符行政效率,對業者也可能達不到遏阻效果。


    不少行業濫用責任制,引起立委質疑84條之1是「太上皇條款」,王如玄表示,該條款原則上是適用製造業擴及到服務業的配套措施。隨著時空改變,適用對象的態樣是該檢討,將逐一檢視不同類別,進行更細緻的分類,提供地方主管機關把關時的引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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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即時報導】


    2011.03.09 11:07 pm





     




    學者建議研擬修訂「階梯式」育嬰津貼,連馬總統都督促研議。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育嬰留職津貼措施才上路不久,應該等到施行一段期間後,再來檢討。


    王如玄回應,育嬰留職津貼從前年五一勞動節上路至今年一月底,共核付六萬三千九百多人,總金額逾五十億,但因為它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核發金額是由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也就是說,薪水超過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的申請者,既使她月薪高達十萬,育嬰留職津貼最高也只有兩萬六千餘元。


    王如玄指出,目前請領育嬰津貼者,以薪資在四萬三千元以下者居多,「看得出來民眾對育嬰津貼的需求,讓婦女在家庭和照顧小孩上有一定的幫助」,但仍需評估就業保險財務負擔,盼能在施行一段時間後再做調整。


    勞委會勞保處補充,階梯式育嬰津貼和現行社會保險不一致,社會保險的概念是「繳費多、領得多;繳得少、領得少」,若育嬰津貼採「高薪拿低,低薪拿高」,恐影響個人公平性,勞委會將進一步研議。


     



    【2011/03/09 聯合報】@ https://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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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100-01-26

    內  文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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