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4.26 02:54 pm
後天是國際工殤日,為減少勞工職災,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趕工出爐,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由目前「指定制」擴大為「一體適用」,將所有工作者納入職安法保障對象,納入保障人數增加近400萬人,包括夜店、民宿、老師等行業都納入適用,必須接受勞安檢查;另雇主若未提供勞工安全設施致發生重大職災,除了有刑法「業務過失」責任外,並新增公布事業及負責人名單。
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勞委會表示,修法後新增適用職安法對象從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其中包括各行業受僱勞工約286萬人 (含加勞保及未加勞保者);「自營作業者」 (即在職業工會加保者)133 萬人;私立學校老師、教職員等33萬人;志工10萬人及學員 (即在職場學習未領薪水者)7 萬多人,由於其中有重複計算,因此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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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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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中國時報
【游婉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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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03:02 am
台塑集團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嘉義地院判決給付鍾姓員工退休金併計17萬多元夜點費,上訴主張夜點費不算工資;法院認為,夜點費是資方對特殊工作條件,固定常態工作勞工的現金給付,具經常與對價性,應屬工資,昨天判台灣必成敗訴。
鍾姓員工原在南亞上班,後調台灣必成,從64年到99年退休,年資35年,他不滿公司未將他退休前6個月每月支領的夜點費計入退休金,提告公司應補差額17萬3799元,簡易庭勝訴,公司上訴。
台灣必成主張,夜點費是南亞公司以前提供便當演變,65年以前供應消夜便當,後改發夜點費,每小時45元,未輪值上工不發,不具勞務對價,屬恩惠、勉勵福利;日夜輪班是法定工作型態;若列入工資,將重新檢討薪資制度,不利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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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8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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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針對最近多起過勞死案件,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很慚愧」。的確,勞工被工作壓迫到過勞死,雇主固然要負直接責任,但法令保護不周、制度疏漏、主管機關怠惰,卻是公權力的錯。我們期待政府儘快修改法規、積極介入,為勞工提供更多保障。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加班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卻又門戶洞開,勞工工作特質若符合監視性或間歇性,雇主可向勞委會申請排除適用《勞基法》對工時、休假、例假、女性夜間工作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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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1.03.10 02:51 am
國民黨中常會昨天邀請台大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麗容專題報告。對於性別議題,王麗容建議育嬰津貼從現行「一律給六成」,改為依照薪資高低決定成數的「階梯式育嬰留職津貼」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當場表示贊成,並表示現行育嬰假政策,不論先生或太太申請,都可領取六成薪資津貼,但其實「如果高薪,不必拿很高;反倒要鼓勵低薪夫妻,可拿到七成甚至更高成數」,「這是一個比較公平的作法」。
馬總統隨即指示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將這個建議帶回去研究」,由勞委會研究調整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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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3.10 03:07 am
責任制遭濫用導致超時工作,勞工甚至過勞死,勞委會提出對業者課以刑責。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昨(9)日表示,雇主與員工過勞死的因果關係難明,可能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則,建議強化事前預防勞動檢查工作,嚴格執行勞基法規範。
辛炳隆表示,台灣的薪資是月薪概念,沒有工時概念,台灣早期工作就是「責任制」,要求把事情做到好,這與勞基法認定的責任制,兩者截然不同。
他進一步指出,業者認為法令沒禁止的,例如秘書、總機也都是責任制,但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是必須要向主管機關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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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過勞死 雇主恐刑責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楊毅/台北報導】
2011.03.10 05:16 am
王如玄談過勞死:我也過勞 / 楊湘鈞
針對勞工過勞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拋出研擬對雇主課刑事責任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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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即時報導】
2011.03.09 11:07 pm
學者建議研擬修訂「階梯式」育嬰津貼,連馬總統都督促研議。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育嬰留職津貼措施才上路不久,應該等到施行一段期間後,再來檢討。
王如玄回應,育嬰留職津貼從前年五一勞動節上路至今年一月底,共核付六萬三千九百多人,總金額逾五十億,但因為它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核發金額是由投保薪資的六成計算,也就是說,薪水超過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的申請者,既使她月薪高達十萬,育嬰留職津貼最高也只有兩萬六千餘元。
王如玄指出,目前請領育嬰津貼者,以薪資在四萬三千元以下者居多,「看得出來民眾對育嬰津貼的需求,讓婦女在家庭和照顧小孩上有一定的幫助」,但仍需評估就業保險財務負擔,盼能在施行一段時間後再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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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 公(發)布日期 | 100-01-26 | 內 文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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