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1-03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為排除市場謠言對股價造成波動,金管會研擬修正上市櫃公司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把公司債償還、外幣兌換調整、金融商品期末評價、公司遭到檢調搜索等,即觸及「重大消息」,均需要公開揭露。

     至於消息公開後的停止交易「避嫌時段」,則自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此項辦法修訂自今天起預告,例如公司債籌措及償還計畫需要和股票交易同等揭露,過去不在此辦法內;而檢調單位搜索上市櫃公司,如今對於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的私德所引起,亦要求要上公開資訊站公告。

     由於部份修正相當嚴格,金管會預估會引起各界的爭議,何時正式施行,將視情況而調整。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重新修法認定「重大消息」的範圍,為的是去除股市中資訊不對稱的潛藏風險,保護多數善意投資人。至於,公司揭露搜索訊息是否違背「偵查不公開」?吳當傑表示,金管會曾和法務部溝通,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檢察官等承辦人員,公司如果要對搜索「事實」澄清,可在不論及偵查案情情況下,揭露訊息。

     證期局主任秘書吳桂茂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條文草案,可望使得重大消息規範更為周延明確,並配合日前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將非股權性質的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規範,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支付本息能力消息範圍,參酌實務狀況增訂涉及公司財務、業務的重大消息範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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