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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21 Mon 2011 23:41
關於資料留存時間
- Jan 29 Sat 2011 10:34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 |
公(發)布日期 | 100-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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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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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Jan 18 Tue 2011 09:04
基本權利受侵害大學生可以告學校
基本權利受侵害 大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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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6 Sun 2011 23:36
若勞工在未受雇主要求下自行延長工作時間,自無強使雇主受領其所提供之勞務給付,並向雇主請求報酬
- Jan 06 Thu 2011 21:34
當年數甲7分 後段生拚上會計師, 畢業隔年即通過國家考試 上月拿到證照
〔記者蔡文居、楊久瑩/綜合報導〕高中時期讓父母傷透腦筋的鄭忠昊,大學指考平均一科才考廿分,數甲僅七分,跨考數乙廿三分,最後進入興國管理學院會計資訊系就讀,不過他力爭上游,畢業後翌年即通過會計師國家考試,在上個月拿到了會計師證照。
鄭忠昊九十八年自興國管理學院畢業,畢業後即考上逢甲會研所,去年十一月順利通過會計師國考。今年元旦假期,他返回母校感謝時任會計系主任兼導師邱慶祥的教誨。
- Dec 28 Tue 2010 10:36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83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83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155 條(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94.06.10) 行政程序法 第 51、139、149 條(94.12.28)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 條(99.01.06) 所得稅法 第 125-1 條(99.06.15)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3 條(98.12.30) 關稅法 第 47、65 條(99.05.12)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69.07.02)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2 條(98.07.08) 規費法 第 18、19 條(91.12.11)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98.12.30) 民法 第 98、199、213、229、233 條(84.01.16) 民法 第 247-1 條(88.04.21) 保險法 第 34 條(96.07.1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5、35 條(94.02.05)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11、17、28、30、56、64、72、77 條(84.02.28)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57、76 條(85.09.13)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 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 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 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理 由 書: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 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 政策。」第一百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 險制度。」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亦要求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之社 會福利工作。故國家就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建立共同 分擔風險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落實上開憲法委託,立法機關乃制定勞工保 險條例,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勞 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 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 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 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 發生後之生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與憲法保護勞工 基本國策之本旨無違。至於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 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如何獲得救濟,立法者固有自由形成之權限,惟 基於上開憲法保護勞工之本旨,立法者自應衡酌社會安全機制之演進,配 合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已有滯納金及 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規定,就勞工在保險關係地位之改善,隨時檢討之, 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浩敏 大法官 蘇永欽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 Dec 03 Fri 2010 09:26
違反競業條款 愛德蘭絲告前員工勝訴
〔記者項程鎮、劉慶侯、洪素卿、陳文嬋、邱巧貞/綜合報導〕知名增髮(即假髮)美容公司愛德蘭絲公司前「技術副主任」林玉茹,被控竊取公司客戶資料,離職後還開設「愛的髮絲」髮粧工作室,從事增髮業務,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被告上法院,台北地院昨判決愛德蘭絲勝訴,可獲賠50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玉茹2005年3月2日到2008年2月23日,在愛德蘭絲公司高雄店上班,曾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和保密合約,明訂違反約定,須付50萬懲罰性違約金。
- Nov 14 Sun 2010 09:00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或報酬係包含自客戶獲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不以雙方之間據委任關係為必要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獲報酬係包含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不以雙方之間具委任關係為必要
- Nov 14 Sun 2010 08:56
公司股票不論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
公司股票不論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