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3-18
  • 工商時報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17)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未來公司收買庫藏股轉讓於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經濟部表示,為保護股東權益,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謀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符合企業管理需要,放寬現行對企業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

     其中,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員工分紅已費用化,配股予員工不再視為分紅,公司有盈餘必須分給股東。為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精神,公司法增訂公司收購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2年內不得轉讓,以便留住公司優秀人才

     倘若是增資發行新股轉讓股份給員工,發行數量、價格及條件將由金管會訂定,但限以公開發行公司為對象。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此外,對公司召開股東會的臨時動議,此次修法也嚴格限縮,亦即股東持股1%以上的人才能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一次以一項為限,避免股東在刻意鬧場,藉由臨時動議延宕股東會進行或進行杯葛動作。

     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由透明變成不透明需更審慎。而目前公司收回所發行的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對企業財務運用欠缺彈性,且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因此修正草案刪除此一限制,以利企業彈性運用。

     為讓公司靈活運用資本,草案明訂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不限現金為之,可採取以土地抵充等其他方式;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財產及抵充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同意。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

     修正草案規定,股東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在股東會開會前2日,撤銷委託通知。股東如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也應在股東會開會2日前,撤銷委託通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文魁法律私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