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3-11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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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最近多起過勞死案件,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很慚愧」。的確,勞工被工作壓迫到過勞死,雇主固然要負直接責任,但法令保護不周、制度疏漏、主管機關怠惰,卻是公權力的錯。我們期待政府儘快修改法規、積極介入,為勞工提供更多保障。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加班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卻又門戶洞開,勞工工作特質若符合監視性或間歇性,雇主可向勞委會申請排除適用《勞基法》對工時、休假、例假、女性夜間工作等限制。

         也因為如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被謔稱為「太上皇條款」。當然,有些行業的確有其特性,在工時調度上需要比較多的彈性,但問題是,如果雇主的「彈性」大到可以讓勞工長期嚴重超時工作,而不必擔心違法,或者罰則不痛不癢,那麼,有些雇主恐怕就不會客氣了。

         勞資之間,勞工原本就相對弱勢,需要法律與工會的保護。但有些產業或公司並沒有工會,或者工會的力量不夠強。勞工為了保住飯碗,常常不得不委屈忍耐,在「責任制」的大帽子下,替老闆做牛做馬,操到爆肝也不敢抗命。這些被《勞基法》排除適用的卅六種行業勞工,沒有可以保護自己對抗不合理要求的武器,一旦權益遭侵犯、健康受危害,甚至因為過勞而失去工作能力甚至猝死時,根本無法討回公道。

         過去提到過勞死,大家多想到科技業,因為這些行業採取所謂的「責任制」,專案一個接一個交辦下來,許多員工忙得不眠不休,甚至直接睡在辦公室裡。電子業便戲稱,招募新人是「又有一批新鮮的肝進來了」。其實,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的其他行業勞工,許多一樣經常處於爆肝狀態。一位廿九歲的年輕保全員,每月工時達二百八十八小時,一年只休假七十三天,最後在執勤時中風不治,這個例子引發了各界的關切,因為他其實是法令疏漏下的犧牲品,如果不修法改善規範並提高罰則,過勞死的悲劇恐怕不會就此結束。

         的確,若干產業有其特殊性,但這應該意味著需要另一套對工時、加班與休假的規範,而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讓雇主可以為所欲為。儘管這些產業的工作型態較為獨特,但這不是拿勞工的健康甚至生命去冒險的藉口。

         《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雇主可向勞委會申請排除適用工時限制,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但現實狀況裡,所謂勞雇雙方的約定,經常是雇主單方面決定並交給勞工簽字同意。面對著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甚至丟飯碗的風險,勞工幾乎只能乖乖同意,這種表面兩願實則一面倒的約定,並不能充分反映勞工的意見,勞工的權益很容易被剝奪。

         比較理想的處理,應該是由主管機構公平採納勞資雙方的意見,衡量該產業的需求,研擬出可以維持運作又能保護勞工的工時與休假規定,例如保全應該可以用輪休來紓緩長時間工作的壓力。但許多地方主管機構態度並不積極,不想增加工作負擔,或者不想得罪當地重要業者,甚至對勞工的工作條件與環境不聞不問。這種怠惰,嚴重有虧政府保護人民之職責。

         此外,企業主也應該體認到,沒有人有權要別人賣命,不管事業有多大、股價漲多高、對GDP有多大貢獻,都遠遠比不上一條人命的價值。員工的勞動條件與環境,是雇主的責任,工作要求再嚴格,也不能違反人道原則,毫不在乎地讓員工犧牲健康乃至生命的企業,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社會唾棄以及法律的懲罰。

         台灣接連發生過勞死,顯然是法令出現漏洞、政府部門怠於職守,以致放任勞工遭到雇主壓榨。過勞死不但是企業的恥辱,更是政府失職的證明。台灣的經濟成長不該由血汗築成,政府不能再坐視勞工為錢賭性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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