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04.26 02:54 pm
 

後天是國際工殤日,為減少勞工職災,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趕工出爐,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由目前「指定制」擴大為「一體適用」,將所有工作者納入職安法保障對象,納入保障人數增加近400萬人,包括夜店、民宿、老師等行業都納入適用,必須接受勞安檢查;另雇主若未提供勞工安全設施致發生重大職災,除了有刑法「業務過失」責任外,並新增公布事業及負責人名單。

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勞委會表示,修法後新增適用職安法對象從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其中包括各行業受僱勞工約286萬人 (含加勞保及未加勞保者);「自營作業者」 (即在職業工會加保者)133 萬人;私立學校老師、教職員等33萬人;志工10萬人及學員 (即在職場學習未領薪水者)7 萬多人,由於其中有重複計算,因此新增適用人數約400萬人。

不當職災 公布雇主事業名稱

勞安法本次修正重點,除將現行僅適用「受僱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外,並增訂機械、設備及有害化學品的源頭安全管制機制,以及勞工健康檢查結果通報與分級健康管理等制度,完備職業病預防體系;此外,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規情節嚴重者,亦明定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民國63年實施的「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採「指定制」,勞委會逐年將高風險行業的受僱勞工納入適用,至今適用行業人數約670萬人。此次修法改採「一體適用、例外排除」,將所有工作者納入職安法適用對象,未來除了公務員外,幾乎所有就業者都適用。

勞委會表示,各行各業納入職安法最大差別除了勞工單位可以進行安全檢查外,也在於雇主必須負起提供「環境安全」責任,包括安全防護工具、通道、照明、勞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例如以往夜店、電影院屬於休閒服務業,未納入安衛法,但是夜店有瓦斯或表演器材可能危及員工安全,未來納入後,雇主就得注意各種可能危險狀況。如果因此而造成職災,雇主還可能吃上刑法業務過失官司。

勞委會強調,勞工團體多年來一直訴求希望擴大安衛法適用對象,加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在保障勞工職場安全與健康已經成為社會高度共識下,勞委會也決定將所有工作者納入適用對象。

【2011/04/2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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