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3.10 03:07 am
 

責任制遭濫用導致超時工作,勞工甚至過勞死,勞委會提出對業者課以刑責。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昨(9)日表示,雇主與員工過勞死的因果關係難明,可能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則,建議強化事前預防勞動檢查工作,嚴格執行勞基法規範。

辛炳隆表示,台灣的薪資是月薪概念,沒有工時概念,台灣早期工作就是「責任制」,要求把事情做到好,這與勞基法認定的責任制,兩者截然不同。

他進一步指出,業者認為法令沒禁止的,例如秘書、總機也都是責任制,但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是必須要向主管機關報准。

對於「責任制」,從法令來看,或是實務上來看,形成不同見解。辛炳隆說,談責任制問題,並不只是保障勞動權益,規定要給加班費,現在業者所持的責任制,已變成長工時,甚至是過勞致死,業者應遵守法令規定,尊重勞委會解釋。

辛炳隆認為,嚴格執行法令將產生問題,尤其目前國內勞動檢查人力非常不足,而勞動檢查是落實法令的先決條件,要不得多編人力,不然就得委外,且過去檢查多以工安事故為主,較少執行勞動條件。

對於勞委會研擬採取刑責的做法,辛炳隆認為須再好好研議,雇主和過勞死員工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歸屬並不明確,又不是惡性解雇員工,不符合法律比例原則。

他認為或許可透過民事求償方式,透過法官認知判以高額賠償,對企業或許才有嚇阻作用。

【2011/03/10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文魁法律私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